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宣市监罚【2017】58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利用自有网站发布不得发布的广告。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利用自有网站发布含有“宣威最大的电子商务平台***************”字样的广告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所指不得发布的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和鉴于当事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且尚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情节,现决定对当事人作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9-28 |
决定机关 | 宣威市市场监管局(西宁市场监管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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