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宣市监罚【2017】58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利用自有网站发布不得发布的广告。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利用自有网站发布含有“宣威最大的电子商务平台***************”字样的广告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所指不得发布的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和鉴于当事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且尚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情节,现决定对当事人作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28
    决定机关 宣威市市场监管局(西宁市场监管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