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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阴宏图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晓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91732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澄临商初字第00303号
    案号 (2015)澄执字第059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22
    发布日期 2015-11-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江阴宏图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泰州市智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17350元及利息(自2014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0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共计2750元(泰州市智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宏图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江阴宏图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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