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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运罚决字[2017] 第33030041171038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平阳县通和物流有限公司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行政处罚内容 2017年10月11日10时00分,平阳县通和物流有限公司指派驾驶员刘强驾驶浙C.S9C38轻型厢式货车从瓯海南白象温州商桥托运部装运一车家具送往平阳鳌江,途径瓯海南白象高速入口时,因违反《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调查:平阳县通和物流有限公司指派驾驶员刘强装运一车家具开往平阳鳌江,谈好运费20元,运送完毕后由瓯海南白象温州商桥托运部支付给平阳县通和物流有限公司;浙C.S9C38轻型厢式货车未取得道路运送证,平阳县通和物流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现查实平阳县通和物流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成立,并附有下列证据材料佐证。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0-19
    决定机关 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