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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隆源奥特菲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10269****515W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黔0103民初631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黔0103执20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12
    发布日期 2018-12-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娟、周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3209293.6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581467.69元(剩余利、罚息及复利按原、被告签订的《贵阳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自2017年8月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周章勇、贵州隆源奥特菲酒店有限公司、贵州黔商市西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126元,由五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五被告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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