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下卫传罚[2020]500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该门诊部使用两瓶超过有效期的健之素牌复合醇手消毒剂,用于医护人员手消毒,未执行《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传染病防治类110.裁量标准,违法程度:“较重”,情节后果:“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一般情形”,裁量幅度:“罚款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本机关决定给予该门诊部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该门诊部在通往医疗废物暂存间通道上堆放易拉宝、晾衣架等物品,医疗废物暂存间未远离人员活动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的规定,并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传染病防治类97.裁量标准,违法程度:“较轻”,情节后果:“不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1种情形的”、“一般情节”,裁量幅度:“警告,罚款1500元以下”,本机关决定给予该门诊部如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佰元整。根据《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对该门诊部的违法行为依法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肆仟柒佰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5-12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下城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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