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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市飞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0059****17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02民初3973号
    案号 (2020)冀0402执11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4
    发布日期 2020-1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邯郸市飞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丙戌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9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为止); 二、被告靳喜凤、靳卫东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张丙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527元,减半收取计8263.5元,由被告邯郸市飞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靳喜凤、靳卫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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