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洪环行罚〔2019〕1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警告 |
行政处罚内容 | 我局于2018年8月21日对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于2010年开工建设,2016年7月投入生产,2015年12月4日经环保主管部门审批,2016年在经开区管委会备案。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污水处理设施部分设备故障,废水未排放,8月22日维修完恢复运行时在线设备显示总磷超标。2018年8月23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排放口有废水排放,该日废水排放量约为50吨左右,我支队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污水处理总排口采水样进行监测。洪环监(2018)-QT-371-W号检测报告显示该单位总排口废水总磷浓度为4.98mg/L,超过白水湖污水处理厂总磷浓度纳管标准:4mg/L,超标0.245倍。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和《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细化“1.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100吨以下的,处10万—20万元罚款”,决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南昌市财政局罚没款专户:收款人全称:南昌市财政局开户银行:江西银行八一支行帐号:1882610********398X4执法单位全称:南昌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单位代码:3180200608编码:3000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或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2-19 |
决定机关 |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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