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石家庄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12369****4607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04民初4454号 |
| 案号 | (2021)冀0104执83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3-15 |
| 发布日期 | 2021-07-02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留营支行与被告刘立明、李娜娜、石家庄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签订的三份《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编号为:12102015058938、121020115059071、12102015059013); 二、被告刘立明、李娜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留营支行借款本金840245.63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止2020年2月27日的利息为50414.13元,自2020年2月28日起的利息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三、被告石家庄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立明、李娜娜追偿。 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53元,由被告刘立明、李娜娜、石家庄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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