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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浙余卫消罚〔2020〕0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3月12日至2020年7月15日期间,余姚市邵同泰堂长安药品加盟店经营的苏韵堂免洗手消毒液标签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规定,该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规定,余姚市卫生健康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捌佰元。上述罚款,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余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10
    决定机关 余姚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