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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倍倍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玉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1MDE4C-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02民初6424号
    案号 (2017)苏0102执23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04
    发布日期 2017-10-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吕晓锋与被告江苏倍倍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即日起解除; 二、被告江苏倍倍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回原告吕晓锋48953.52元及相应利息(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吕晓锋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0元,由原告吕晓锋负担2000元,由被告江苏倍倍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1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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