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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莆田市华丰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30015****62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582民初5862号
    案号 (2018)闽0582执97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05
    发布日期 2019-03-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省莆田市华丰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晋江市双龙鞋材有限公司货款1041239.7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晋江市双龙鞋材有限公司对被告蔡炳宗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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