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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莆田市华丰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蔡金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30015****62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521民初7687号
    案号 (2017)闽0521执26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11
    发布日期 2018-06-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福建省莆田市华丰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福建隆盛轻工有限公司货款1847185.95元,并自2016年9月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25元、财产保全受理费5000元,均由被告福建省莆田市华丰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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