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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韶关市莱斯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20078****522P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韶浈法民一初1320号
    案号 (2019)粤0204执15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05
    发布日期 2021-06-03
    已履行 741600
    未履行 60000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5)韶浈法民一初1320号民事判决书、(2019)粤02民终791号民事裁定书;网上立案编号【Z10190190600355】。一.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四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866338.86元及利息(利息以年利率6%自2015年1月15日起计至付清款项止)给陈新,并由韶关市莱斯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694264.02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由韶关市莱斯大酒店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172074.84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韶关市莱斯房地产有限公司起诉的案件受理费89374.6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共94374.66元,由韶关市莱斯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陈新起诉的案件受理费3518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共356800元,由陈新负担351648元,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四公司负担2576元,韶关市莱斯房地产有限公司、韶关市莱斯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2576元;鉴定费72万元,由陈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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