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达伦多(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222MA****6940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津01民初442号 |
| 案号 | (2020)津01执76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10-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天津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被告天津山姆大叔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山姆进出口有限公司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被许可使用的第18423862号“环球山姆冷链”、第18423993号“环球山姆”、第18791381号“山姆味来”注册商标,被告天津山姆大叔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山姆进出口有限公司、达伦多(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涉案山姆安全食品店线上、线下平台中使用原告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山姆”;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山姆大叔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山姆进出口有限公司、达伦多(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以及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4万元;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天津山姆大叔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山姆进出口有限公司、达伦多(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今晚报》上刊登侵权声明以消除影响,内容由本院审核(如果三被告不履行该义务,本院将在上述媒体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四、驳回原告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00元,由原告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天津山姆大叔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山姆进出口有限公司、达伦多(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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