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邦豪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60058****023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02民初1020号 |
案号 | (2020)苏0602执389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1-05-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邦豪购物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敏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22993.6元。二、被告南通邦豪购物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敏租金的违约金(自2019年4月8日起至2019年10月6日止以租金10510.72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7日起至2020年1月21日止以租金21021.44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4月5日止以租金17738.24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租金22993.6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三、被告南通邦豪臵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南通邦豪购物中心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南通邦豪购物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敏支付律师费5000元。五、驳回原告陆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计收375元,保全费456元,合计10831元,由原告陆敏负担153元,被告南通邦豪购物中心管理有限公司、南通邦豪臵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5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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