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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内蒙古昕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5010055****527M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内0104民初496号
    案号 (2021)内0104执11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11
    发布日期 2021-11-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内蒙古昕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王力志购房款207040.5元及违约金(以人民币207040.5元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日至剩余购房款退还完毕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进行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2元,由被告内蒙古昕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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