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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省松桃群兴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62876****68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1102民初212号
    案号 (2020)冀1102执21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日期 2020-07-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贵州省松桃群兴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黄林敏货款22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17年3月25日起,以2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5元,由被告贵州省松桃群兴锰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