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新久利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20066****918H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106民初3262号
    案号 (2021)辽0106执41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9
    发布日期 2021-11-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新久利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同塑化工有限公司货款648,000元;二、被告沈阳新久利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同塑化工有限公司货款利息(以66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5日至2018年9月3日,按月利率2%计算,以64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三、被告沈阳新久利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同塑化工有限公司律师费2万元;四、驳回原告沈阳同塑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14元,减半收取7,307元,由被告沈阳新久利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