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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鑫银恒煤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乔国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1269****287U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102民初8075号
    案号 (2018)辽0102执44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14
    发布日期 2018-11-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2017年3月31日前被告沈阳鑫银恒煤炭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贷款本金350万元; 二、2017年6月30日前被告沈阳鑫银恒煤炭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全部剩余贷款本息(实际还款金额以银行系统还款日生成数据为准); 三、被告马淑华、乔国清、王大民对被告沈阳鑫银恒煤炭有限公司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如被告沈阳鑫银恒煤炭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借款本息,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有权对被告沈阳大安益宫康乐餐饮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法库县法库镇河南街、使用权面积3651平方米、地号140102156-1的土地及位于法库县法库镇河南街周地沟村、建筑面积3568平方米的房产、及被告刘北大提供的位于法库县法库镇河南街、使用权面积545平方米、地号140102156-2的土地及位于法库县法库镇河南街28718号、建筑面积933.26平方米的房产及被告马淑华提供的位于沈阳市皇姑区淮河街50号(3-6-1)、建筑面积88.82平方米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五、各方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80240元,减半收取4012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沈阳鑫银恒煤炭有限公司、沈阳大安益宫康乐餐饮有限公司、马淑华、乔国清、刘北大、李宝兰、王大民承担(已支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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