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亚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10067****727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01民终5523号 |
案号 | (2022)晋0106执62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2-22 |
发布日期 | 2022-05-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6民初20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6民初20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山西亚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河南嘉丰建设有限公司欠款1020000元及相应违约金(以1070000元为基数,自二一九年八月二日起至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止;以1020000元为基数,自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三倍计); 三、被上诉人李京对上述第二项山西亚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21110元,由上诉人山西亚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李京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共36021元,由上诉人山西亚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411元,由被上诉人李京负担176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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