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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朗格电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769****503K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7民初2726号
    案号 (2020)苏0507执32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4
    发布日期 2020-12-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于2019年3月31日解除聘用合同书,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终止。二、甲方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19年3月31日止,费用由甲方承担。三、甲、乙双方在此确认:聘用合同书履行期间,双方已依法签订了书面的原聘用合同书,甲方依法履行了相应义务。双方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双方确认解除聘用合同协议之日前的劳动报酬(含加班工资、奖金、补贴等):人民币贰佰肆拾万元整(¥2400000.00)尚未支付给乙方,报销款:人民币玖万肆仟捌佰壹拾柒元叁角叁分(¥94817.33)尚未支4付给乙方。乙方不再因为原聘用合同书的签订、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费用、补偿或赔偿。四、甲方义务:针对以上劳动报酬:甲方在2019年5月31日前支付乙方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甲方在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乙方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甲方在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乙方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针对以上报销款:甲方同意将一辆宝马轿车(车牌号:苏EQ8Q11,车辆VIN码:LBVNU39068SB67347)过户给乙方,用来冲抵乙方的报销款,过户所产生的税金,手续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五、违约责任:甲方如有逾期付款行为的,甲方需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违约金(以所欠到期或未到期款项的全额为基数),且乙方有权就未到期款项一并要求给付。六、乙方义务:乙方应在本协议签定后七日内与甲方有关部门(原所在部门、劳资、财务、后勤等)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如有乙方负责办理的对外业务没有清算完毕,乙方应负责将往来账目核对清楚,并将由对方盖章、签字确认的对账单(或欠款证明)交甲方财务部门。七、聘用合同书解除后,乙方仍负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的义务,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如乙方在解除聘用合同书之前与甲方签订了《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乙仍应遵守原协议的约定。八、乙方办理完各项交接之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九、甲、乙双方解除聘用合同书之后,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甲方进行诋毁、诽谤、恶意中伤及任何有损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十、如甲、乙双方未按照5本协议的内容执行,双方均有权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十一、本协议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贰份。后李文炳就工资、违约金向苏州市相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审理过程超过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时限,该委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终结案件审理的决定。李文炳遂向本院起诉。以上事实,由企业信息、《聘用协议书》、《解除聘用合同协议》、仲裁决定书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对此予以认定。庭审中,被告陈述,其企业名称在2015年已经变更为了江苏朗格电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之所以与原告签订的《解除聘用合同协议》还是以之前的名称苏州华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并加盖公章,是因为此前的《聘用协议书》是以苏州华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为了与《聘用协议书》相对应,且此前老的公章也在公司,所以以苏州华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解除聘用合同协议》并加盖公章,被告对结欠原告240万元工资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劳动报酬人民币240万元,本院对此予以认定。《解除聘用合同协议》约定各笔款项的支付时间已过,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上述劳动报酬人民币240万元。关于违约金,本院认为,当事人主张6约定的违约金或滞纳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本案中,《解除聘用合同协议》约定以所欠到期或未到期款项全额的50%计算违约金,该约定明显过高,原告现主张30%,但未对实际损失举证,故本院依法调整为以年利率11.7%计算违约金(其中40万元自2019年6月1日起、其中100万元自2019年10月1日起,其中100万元自2020年1月1日起,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朗格电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文炳劳动报酬人民币240万元,并支付其中40万元自2019年6月1日起、其中100万元自2019年10月1日起,其中100万元自2020年1月1日起,均以年利率11.7%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如采用转账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99743605063002202199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元,由被告江苏朗格电力7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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