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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永(消)行罚决字〔2020〕006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新天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由你单位管理的位于浙江省永康市丽州北路290号的永康市丽州首府小区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浙江新天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永康市支行(账户名:永康市财务局财政存款专户,账号:330016772350500076611108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永康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7月16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16
    决定机关 永康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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