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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金税稽三罚[2020]9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新天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经对你公司2016年01月1日至2018年11月20日物业费收入及纳税申报情况的检查,查明你公司存在下列税收违法事实:1、企业存在未按规定申报营业税行为2016年1-4月账外取得物业费收入351052元,因部分月份未达起征点无需缴纳营业税,合计少缴营业税19279.25元。2、企业存在未按规定申报增值税行为(1)、2016年5-12月账外收取物业费收入124351元(含税)未向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3621.88元。(2)、2017年1-12月账外收取物业费收入1971084.91元(含税)未向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57410.23元。(3)、2018年1—9月账外取得物业费收入1112935.20元(含税)未向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32415.59元。3、企业存在未按规定申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行为:(1)、2016年1-4月取得物业费收入351052元未向税务机关申报营业税19279.25元,2016年5-12月收取物业费收入124351元(含税)未向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3621.88元,导致少缴城建税1603.08元、少缴教育费附加687.03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458.03元。(2)、2017年1-12月收取物业费收入1971084.91元(含税)未向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57410.24元,导致少缴城建税4018.72元、少缴教育费附加1722.31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1148.21元。(3)、2018年1—9月取得物业费收入1112935.20元(含税)未向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32415.59元,少缴城建税2269.08元、少缴教育费附加972.47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648.31元。4、企业所得税核算2014年、2015年涉税情况已由原永康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检查,为避免重复检查此次检查未涉及。2016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4717.81元,2017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19136.76元。由于检查开始时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尚未过汇算清缴期,由企业自行汇算清缴。你公司上述税收违法行为属偷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处少缴营业税19279.25元、增值税93447.7元、城建税7890.88元、企业所得税23854.57元合计税款144472.40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86683.44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15
    决定机关 金华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