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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永(消)行罚决字〔2019〕01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新天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由你单位管理的位于永康市西城街道花川金桂北路1-8号的花川综合楼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新天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永康市支行(账户名:永康市财务局财政存款专户,账号:330016772350500076611108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永康市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9月19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19
    决定机关 永康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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