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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新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20031****559J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2民终264号
    案号 (2021)赣0202执2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5
    发布日期 2021-06-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新航科技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深圳市诸脉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01000元及逾期付款罚金(以401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3‰计算),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予以支付。 案件受理费10336元,减半收取5168元,由被告负担。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无证据提交。二审确认一审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根据案外人向上诉人发送的联络函载明的内容“将”“否则到时停机”,锁机行为并未实际发生;上诉人发给被上诉人的函并无被上诉人的盖章或授权人员签名,且该函的内容无法证明锁机行为已经实际发生;上诉人在一审期间的举证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实施了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本院认为,违约金调整请求权属于诉讼权利,在一审未提出调整且一审法院未进行释明的,在二审期间可以请求调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为每日千分之三,即年利率为109.5%。赔偿性违约金的实质是损害赔偿总额预定,而惩罚性违约金才是真正的违约金。基于违约金酌减规则的规范目的,其适用于惩罚性违约金,而不应适用于赔偿性违约金。从违约金计算的方式以及利率来看,本案约定的违约金应包括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本案可以适用违约金酌减规则。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应当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实际损失情况、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本案,违约方支付了货款509000元,余款401000元未付,合同义务已经履行过半;守约方即被上诉人的损失是货款未及时获得清偿的资金占用损失;守约方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实际损失;对于预期利益损失,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过失相抵规则等进行判断,预期利益损失可以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转售利润损失,本案货物已经交付,只是部分货款未支付,并不存在生产损失,本案违约方为货物接收方而不是货物出售方,因此,货物出售方并不存在转售利润损失。综上,本院认为,约定年利率为109.5%的违约金,并自2020年4月1日起计算,违约金过高,应予以调整。商事主体包括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我国法律实行民商合一,虽然在意思表示的认定上对于商主体和民事主体有所区分,但是对于违约金的调整,不宜根据商主体和民事主体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酌减规则,理由如下:首先,目前的酌减规则已经能够充分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并不存在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其次,区分商主体和民事主体进而采用不同的违约金酌减规则的前提是准确认定商主体,然而,商主体身份的认定较为复杂,并无统一的认定标准,引入商主体身份认定不利于裁判尺度的统一;最后,违约金条款不仅适用于商主体之间,也适用于商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在商主体与民事主体都出现违约的情形时,因主体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违约金酌减规则的合理性难以证成。因此,本院认为,违约金酌减规则不因主体性质差异而不同。根据前文论证,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本院判定,违约金调整为,利息以401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进行计算。综上,江西新航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 一、撤销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2020)赣0202民初1764号民事判决书; 二、江西新航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诸脉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01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401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进行计算); 三、驳回深圳市诸脉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16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315元,合计12483元,由深圳市诸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993元,由江西新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4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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