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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增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钟海俊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77148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莱州民初字第1703号
    案号 (2015)莱州执字第022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莱州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08
    发布日期 2015-11-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增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庄其利以下待遇:1、2013年2月至2013年12月工资款33000元;2、带薪年休假工资4137.93元(3000元÷21.75天×5天×2×3);3、经济补偿金10500元(3000元×3.5个月)。共计47637.9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1月至6月工资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交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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