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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高淳县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879****719A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18民初3523号
    案号 (2021)苏0118执3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5
    发布日期 2021-03-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高淳县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欧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972498.40元及利息(以7972498.4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自2019年9月3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原告江苏欧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高淳县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南京市高淳区淳溪街道北岭路299号万福城小区一期综合楼的处置款项在7972498.4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江苏欧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8288元,鉴定费98000元,由原告江苏欧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8319元,被告高淳县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79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6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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