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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高淳县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879****719A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18民初2352号
    案号 (2021)苏0118执1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日期 2021-04-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陈陆平、高淳县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李爱双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4月利率1.8%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7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576元,由被告陈陆平、高淳县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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