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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高淳县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879****719A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118民初2033号
    案号 (2020)苏0118执12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1
    发布日期 2020-11-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高淳县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天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1549736.16 元及相应利息 (利息计算方式为以5 0 0 0000元为基数 ,自2018年4月2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息 ; 以6549736.16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 25日至2019年8月 19 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二 、原告天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高淳县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南京市高淳区的御沁园3-05栋房屋的处置款项在11549736.16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98元,由被告高淳县万福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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