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神宇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赵曙宇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71078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熟民初字第01160号 |
案号 | (2016)苏0581执381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6-21 |
发布日期 | 2016-12-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神宇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729964.61元,逾期违约金721013元,合计人民币4450977.6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8579,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118元,鉴定费193000元,合计诉讼费253118元,由原告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9902元,被告苏州神宇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63216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剩余部分163216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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