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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尚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898106-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181民初958号
    案号 (2021)川0181执5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6
    发布日期 2021-06-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都江堰市精华润源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尚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18日签订的《容家院子游客接待中心租赁合同》已解除。二、被告成都尚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都江堰市精华润源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4780.49元。三、被告成都尚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都江堰市精华润源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1078元,减半收取539元,由被告成都尚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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