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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城法罚字[2018]第1102434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临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临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12时开始,西湖区转塘街道灵龙路临融环保场地东北角擅自设立弃置场地受纳建筑垃圾。当事人在此受纳建筑垃圾用于铺设场地以及铺设便道,至查处时,当事人在此受纳了1000立方米建筑垃圾,现场无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有挖机和推土机在平整场地,场地已基本平整。西湖区转塘街道灵龙路临融环保场地东北角为未经合法指定的建筑垃圾受纳场所。责令改正后,当事人停止了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圆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8-29
    决定机关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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