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启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余发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16860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1971民初17503号 |
案号 | (2017)粤1971执407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3-01 |
发布日期 | 2017-08-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广东启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尚欠原告阙聪玉借款本金1950000元。 二、原、被告双方确认,至2016年5月11日止,被告广东启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尚欠原告阙聪玉借款利息280845元(以月利率1.35%计算);原告同意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被告广东启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剩余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 三、被告广东启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阙聪玉借款本金400000元,此款中原告阙聪玉同意抵扣邱炳发担保张汉辉向被告广东启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60000元的本金,故被告广东启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实际向原告支付340000元。 四、被告广东启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阙聪玉借款本金800000元。 五、被告广东启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前支付原告借款本金750000元,以及本协议所约定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010.98元、律师费60000元。 六、如被告广东启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未按上述付款时间足额支付,则上述第二款中的借款利息仍按月利率1.35%计算,原告阙聪玉有权申请执行全部未付款项及利息、《还款承诺书》约定的违约金(从2016年5月12日起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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