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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同诚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92376****292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91民初4074号
    案号 (2021)苏0591执恢4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08
    发布日期 2022-03-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北孝武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尚结欠原告台中银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12816950元及利息136412元,合计12953362元。被告湖北孝武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按以下方式向原告台中银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于2019年6月25日前支付原告42400元,于2019年7月25日前支付原告42400元,于2019年8月25日前支付原告106000元,于2019年9月25日前支付原告127200元,于2019年10月25日前支付原告131440元,于2019年11月25日前支付原告131440元,于2019年12月25日前支付原告305596元,于2020年1月25日前支付原告303349元,于2020年2月25日前支付原告301102元,于2020年3月25日前支付原告298854元,于2020年4月25日前支付原告296607元,于2020年5月25日前支付原告294360元,于2020年6月25日前支付原告292113元,于2020年7月25日前支付原告289866元,于2020年8月25日前支付原告287618元,于2020年9月25日前支付原告285371元,于2020年10月25日前支付原告283124元,于2020年11月25日前支付原告280877元,于2020年12月25日前支付原告460630元,于2021年1月25日前支付原告456135元,于2021年2月25日前支付原告451641元,于2021年3月25日前支付原告447146元,于2021年4月25日前支付原告442652元,于2021年5月25日前支付原告438158元,于2021年6月25日前支付原告433663元,于2021年7月25日前支付原告429169元,于2021年8月25日前支付原告424674元,于2021年9月25日前支付原告420180元,于2021年10月25日前支付原告415686元,于2021年11月25日前支付原告411191元,于2021年12月25日前支付原告406697元,于2022年1月25日前支付原告402202元,于2022年2月25日前支付原告397708元,于2022年3月25日前支付原告393214元,于2022年4月25日前支付原告388719元,于2022年5月25日前支付原告384225元,于2022年6月25日前支付原告379730元,于2022年7月25日前支付原告375236元,于2022年8月25日前支付原告370742元,于2022年9月25日前支付原告124247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37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4376.5元,由被告湖北孝武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秦煜、湖北同诚现代化纤有限公司、湖北同诚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于2019年12月25日前向原告台中银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支付。 三、如被告湖北孝武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秦煜、湖北同诚现代化纤有限公司、湖北同诚服饰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任一期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四、被告秦煜、湖北同诚现代化纤有限公司、湖北同诚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孝武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秦煜、湖北同诚现代化纤有限公司、湖北同诚服饰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孝武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如被告湖北孝武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秦煜、湖北同诚现代化纤有限公司、湖北同诚服饰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任一期付款义务,则原告台中银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湖北孝武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上述所得款项优先受偿(详见抵押物清单)。 六、如被告湖北孝武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秦煜、湖北同诚现代化纤有限公司、湖北同诚服饰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任一期付款义务,则原告台中银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湖北同诚服饰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湖北省云梦县伍洛镇三集村316国道西侧土地(不动产权证号为云国用(2007)第1210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上述所得款项在128575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双方就本案无纠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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