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扬自然资〔2021〕罚字1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于2018年8月在扬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园内,吉安南路东侧、安桥路南侧833地块建设1#配电站及水泵房、2#开关站、3#配电站和可回收分拣管理用房项目,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规定的内容建设:1.1#配电站及水泵房外立面改变(其中南立面窗由5个减少到3个,门增加1个,北立面原3个门,现状为2个,东立面增加1个门、1个窗;四面竖线条卡麦石材现状改变为浅色真石漆),檐口形状改变,面积267.34平方米;2.2#开关站正负零降低0.38米(原审批5.1米、竣工4.72米),檐口高度增加0.55米(原审批7.6米、竣工8.15米),外立面改变(其中西立面增加了2个窗、1个门;立面竖线条卡麦石材现状改变为浅色真石漆),檐口形状改变,面积114.98平方米;3.3#配电站和可回收分拣管理用房檐口高度降低0.53米(原审批5.6米、竣工5.07米),外立面改变(其中南立面3个门改为2个门,北立面原6个窗改为3个窗、1个门,东立面增加1个门、1个窗,四面竖线条卡麦石材现状改变为浅色真石漆),檐口形状改变,面积114.98平方米。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2623元(处1#配电站及水泵房、2#开关站、3#配电站和可回收分拣管理用房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267.34+114.98+226.58)平方米×1400元/平方米×5%)。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12 |
决定机关 | 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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