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苏盐滨)应急罚〔2021〕5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类违法,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1.你公司登高作业未办理登高作业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万壹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你公司未按规定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你公司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头等安全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4.你公司未按规定对应急救援器材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万壹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决定合并处罚,决定给予人民币陆万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11 |
决定机关 | 盐城市滨海县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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