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象环罚[2021]第200002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环象罚字[2021]22号浙江金川船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782013052法定代表人:胡金川住所:浙江象山石浦镇打鼓峙岛本局于2021年4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的喷漆工序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未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船舶建造项目,项目于2006年10月通过环评审批,2007年4月投入生产,2020年7月通过环保验收。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有平板车120吨的1台,龙门吊120吨的3台、100吨的2台、100吨以下的10台,喷砂车间1个,碱喷漆车间1个;工艺流程为放样-数控下料-分段建造-喷涂-整体合拢-船台-下水交付使用。2021年4月7日,本局在现场执法中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船台有6艘船只正在建造,约有200名工人正在作业。现场发现有3名工人正在对露天堆放的分段船体进行红色底漆喷漆作业,2名工人正在调漆,场地内堆放约30桶油漆。喷漆车间未在作业,场地地面堆有废砂,无喷漆痕迹。喷砂车间刚完成分段船体喷砂作业。本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具体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一、2021年4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照7张。证明你单位正在生产,船台有6艘船只正在建造,约有200名工人正在作业。现场发现有3名工人正在对露天堆放的分段船体进行红色底漆喷漆作业,2名工人正在调漆,场地内堆放约30桶油漆。喷漆车间未在作业,场地地面堆有废砂,无喷漆痕迹。喷砂车间刚完成分段船体喷砂作业。二、2021年4月15日,对委托人陈永山的调查询问笔录中,证明2021年4月7日你单位正在生产,喷漆工序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未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资料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项目的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于2006年10月通过环评审批。五、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于2020年7月通过环保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11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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