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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象)应急罚〔2020〕0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金川船业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06日对你(单位)涉嫌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予以受案。  现查明:2019年10月9日,受象山县应急管理局委托,石浦镇公共安监所执法人员联合县百日安全大会战工作领导小组依法对浙江金川船业有限公司危化品仓库进行检查,发现危化品仓库隔壁自建工棚屋违规存放油漆250桶(18L)。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并开具《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象应急责改〔2019〕04036号。2019年11月27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的生产总监张国荣和业务经理徐碧武分别进行了询问谈话,制作了询问笔录。上述油漆未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浙江金川船业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有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象应急管责改[2019]04036号)1份,生产总监张国荣询问笔录1份,业务经理徐碧武询问笔录1份,证明浙江金川船业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2、《营业执照》照片1份,证明浙江金川船业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本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了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的规定,鉴于该单位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符合《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本机关依法对浙江金川船业有限公司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14
    决定机关 象山县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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