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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益阳大诚职业学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903MA****R36Y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112民初4215号
    案号 (2021)湘0112执41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15
    发布日期 2021-12-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长沙曙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益阳大诚职业学校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已于2020年9月1日解除; 二、由被告益阳大诚职业学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曙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食堂装修和购置设施设备费用783 785元,并以783 78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长沙曙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6月1日起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 三、驳回原告长沙曙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 045元,财产保全费4 665.24元,合计10 710.24元,由原告长沙曙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43.24元,被告益阳大诚职业学校有限公司负担 10 0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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