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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贺综执罚决字﹝2021﹞第GH006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宁夏国良医院股份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按照改变外立面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五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叁佰元整(?13,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10
    决定机关 贺兰县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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