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津市监稽罚〔2019〕2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于2019年4月2日,共有12次充装气瓶作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其中正在充装的津CA5338车辆,未取得车用燃气气瓶使用登记证。上述行为满足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构成要件。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12万元, 没收金额:0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6-14 |
决定机关 |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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