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台市绿源化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从如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48331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淮中民初字第0070号 |
案号 | (2013)淮中执字第0033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3-11-25 |
发布日期 | 2015-05-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东台市绿源化工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日前给付原告黄川借款本金420万元、利息1932000元(从2010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2012年9月23日计23个月、按月息2%计算),合计6132000元; 二、如被告东台市绿源化工有限公司未能在2013年3月1日前履行还款义务,仍需向原告黄川支付利息(按月息2分计息,自2012年9月23日起至2013年3月1日止); 三、被告东台市绿源化工有限公司积极启动东台市绿源化工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的搬迁补偿进程,原告积极参与并协助该进程的推进,在该搬迁补偿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后,被告东台市绿源化工有限公司应以所得补偿款及时、优先偿还原告债权(该履行不受本调解书第一、二条所约定的时间限制); 四、被告刘从如、刘从玉对被告东台市绿源化工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51784元,减半收取25892元及保全费5000元,合计30892元,由被告东台市绿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该款于2013年3月1日前给付原告黄川)。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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