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宁波乐家甬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20630****69XN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108民初2094号 |
| 案号 | (2019)冀0108执43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1-17 |
| 发布日期 | 2019-02-18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宁波三佳河北分公司与被告宁波乐家甬汇公司签订的购买丰田酷路泽5700EXR汽车3台的《车辆销售合同》、购买丰田酷路泽5700EXR汽车4台的《车辆销售合同》、购买奥迪Q7加版标配汽车6台的《车辆销售合同》、购买奥迪Q7加版标配汽车4台的《车辆销售合同》、购买丰田酷路泽4000GXR汽车20台的《车辆销售合同》、购买玛莎拉蒂总裁汽车6台的《车辆销售合同》; 二、被告宁波乐家甬汇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宁波三佳河北分公司订金和部分车款5618759元及违约金(以2371539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以193692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以13103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按每日0.12%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宁波三佳河北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264元,减半收取26632元,由被告宁波乐家甬汇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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