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海市监处字〔2020〕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它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罚款人民币18000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09 |
决定机关 |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曹叙生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