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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市监处字〔2020〕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它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罚款人民币18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09
    决定机关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曹叙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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