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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海恒基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海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51328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2)海民初字第22427号
    案号 (2016)京0108执103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10
    发布日期 2016-10-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恒基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海恒基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全网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二百四十万元及资金成本四万八千元;二、被告北京恒基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海恒基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全网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违约金六十万元;三、驳回原告北京全网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北京恒基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海恒基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万一千一百九十二元,由原告北京全网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六千一百九十二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恒基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海恒基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一万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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