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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海恒基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海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5132841
    执行依据文号 华南国仲深裁[2015]D2号裁决书
    案号 (2016)桂05执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03
    发布日期 2016-11-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根据申请人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北海恒基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书面决议》、《任免书》,备齐申报文件,向北海市商务局、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他政府部门申请办理章程修订、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变更等登记(备案)的相关手续;如被申请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义务时,申请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海市商务局及其他政府部门申请办理;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将被申请人的印章、证件原照、资产权属证书原件、财务账册及财务凭证原件、商业合同原件等公司资料原件移交给JohnHowardBatchelor先生及其授权代表;三、自2014年8月25日起,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JohnHowardBatchelor先生的书面同意或追认,无权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任何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房产、机械设备、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现金、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进行任何形式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移、转让、赠与、质押、抵押、出借等);自2014年8月25日起,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JohnHowardBatchelor先生的书面同意或追认,无权向任何主体进行任何形式的借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企业借贷、个人借贷、预收账款等)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等);四、自2014年8月25日起,申请人有权通过被申请人董事会对被申请人进行管理,并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任何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房产、机械设备、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现金、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移、转让、赠与、质押、抵押、出借、追索等),被申请人对其法定代表人JohnHowardBatchelor先生以被申请人名义处分被申请人资产所做之一切合法行为及签署之一切文件均无条件予以承认。未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全体董事会一致同意(以申请人董事会决议以及被申请人董事会决议形式),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JohnHowardBatchelor先生的上述权利不得减损及/或撤销。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400000元,应由被申请人承担80%即人民币320000元;申请人承担20%即人民币80000元。本案仲裁费用已由申请人预交,应由被申请人承担的人民币320000元,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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