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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江市督局市监罚处〔2020〕0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建议:1.责令改正;2、没收扣押的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lgM抗体检测试剂盒(批号:2002012)1盒(剩余32人份);3.罚款5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31
    决定机关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黄永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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