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江市督局市监罚处〔2020〕00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建议:1.责令改正;2、没收扣押的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lgM抗体检测试剂盒(批号:2002012)1盒(剩余32人份);3.罚款5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3-31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黄永芳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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