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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石家庄得盈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82MA****DQ4A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191民初739号
    案号 (2021)冀0191执6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8
    发布日期 2021-12-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家庄得盈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石家庄天泽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垃圾清运费3602329元及资金占用费(以2511406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090923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石家庄天泽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53.00元减半收取计18126.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3126.50元,由被告石家庄得盈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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