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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黄山朗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000MA****6U0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002民初1124号
    案号 (2021)皖1002执8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3
    发布日期 2021-08-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山朗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山区康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88084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88084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1日起按月息1.5%支付至款清日止)二、驳回原告黄山区康乐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26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60元,共计6786元,由被告黄山朗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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