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税一稽罚[2019]435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彦鹏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你单位2015年在接受个人赵敏软件开发服务的情况下,取得第三方北京京雨泰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份(发票代码:1100153130,发票号码:00530471,金额:89622.64元,税额:5377.36元,发票代码:1100153130,发票号码:00530472,金额:89622.64元,税额:5377.36元,合计:190000.00元,开票内容:服务费)。上述发票进项税额共计10754.72元你单位于2015年12月抵扣5377.36元,于2016年5月抵扣5377.36元。上述发票金额共计179245.28元你单位于2015年度结转成本,在计算2015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上述发票现被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证实为虚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你单位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你单位少缴纳增值税10754.7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你单位少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752.8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以上被证实虚开的发票的成本费用不得列支,应调增2015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79245.28元,扣除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共计645.29元,实际少缴纳2015年企业所得税12159.49元;2016年企业所得税原申报时已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数57005.13元,因此次检查调整应予补税,实际少缴纳2016年企业所得税5635.98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少缴税款60%的罚款共计17581.82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12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